中国与日本对于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的比较

文章来源:艾韦特发布时间:2014-07-07浏览次数:

中国与日本对于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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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优先审查)。建议利用申请前咨询、事前评价咨询程序、药品优先审查品种对应性咨询。

(一)罕见病用药(由厚生劳动省认定)。日本的定义:①对象适应患者人数在日本不到5万人;②无可替代的适宜药品或治疗方法;③有效性或安全性优于现存药品。若申请优先审查,在注册申请书备注栏注明“xxx日被认定为罕见病用药品并向独立行政法人药品医疗器械综合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机构)申请。

(二)除罕见病用药之外的新药:见综合机构发布、2011.10.01开始实施的药食审查发09011号文。

1.优先审查

⑴非罕见病用药的新药是否适用于优先审查的考虑:①对象疾病的严重性:a.对生命有重大影响(致死);b.疾病发展不可逆,对日常生活有显著影响;c.其他。②临床获益风险评估:a.以往无治疗、预防或诊断方法;b.基于有效性、安全性和患者生活质量,从医疗角度来看优于以往的治疗、预防或诊断方法。综合评价①和②。

⑵注册申请:①在注册申请书备注栏注明鉴于其他理由申请优先审查并附理由;②若综合机构已实施针对药品优先审查品种的对应性咨询,应在备注栏注明并在申请书后附综合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书。在注册申请之后才形成评价报告的,不必附加报告。

⑶流程:①申请人提出申请综合机构听取专家意见并整理关于是否适宜的意见报告厚生劳动省厚生劳动省医药食品局审查管理课(以下简称审查管理课)决定是否适用。若已通过优先审查品种对应性咨询判定了优先审查的适用性并且无特殊变化,会基于该评价来判断,并将整理的意见报告厚生劳动省,由审查管理课判定是否优先审查并通知申请人、综合机构、药事和食品卫生审议会的主管部会。②在可能的范围内将审查的各阶段顺序优先。③获批时公开信息。

⑷有多个适应症的申请:优先审查对象适应症和之外的适应症应分别申请,分别做注册申请书和申请资料。共通的资料可以只附在优先审查对象适应症的申请书之后。在各自申请书的备注栏注明其他适应症。

2.优先试验咨询

⑴考虑:可进行优先试验咨询的药品,以药事法第14条第7项和本通知第11的规定为准。基于可推定在医疗上受益的数据(原则上应有截至IIb期的试验结果)推定是否适用优先审查。

⑵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已被认定为罕见病药品则不必)综合机构听取专家意见并决定是否适宜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报告厚生劳动省。审查管理课同时告知药事和食品卫生审议会的主管部会综合机构在可能的范围内优先咨询。优先试验咨询的具体方式参考《关于独立行政法人药品医疗器械综合机构实施得当面建议、证明确认调查等的实施要点等》。

二、中国。

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2009.01.09实施的《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总原则:早期介入、优先审评、多渠道沟通交流、动态补充资料。范围:(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API及其制剂、生物制品;(三)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的新药。(一)和(二)可在交CTA时提出特殊审批申请,CDE5个工作日内确认申请资料。(三)和(四)在报生产时才能提出特殊审批申请,CDE20日内组织专家会议审查,确定是否进入特殊审批。

特殊审批时可对下列情形补充新的技术资料:1.新发现的重大安全性信息;2.根据审评会议要求准备的资料;3.沟通要求:⑴CDE应与申请人共同讨论。属(一)和(二)且同种药物尚未获准实行特殊审批的,申请人在获得基本的临床前药学研究、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后,可在报CTA前就特殊审批的申请和重要技术问题向CDE提出沟通交流申请。⑵完成某一阶段临床试验及总结评估后,可就下列问题向CDE提出沟通交流申请:①重大安全性问题;②临床试验方案;③阶段性临床试验结果总结与评价。⑶若临床试验中需修订临床试验方案、适应症及规格调整等重大变更,可在完成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影响的评估后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CDE2009.03.02出台的《特殊审批品种单独立卷资料撰写指导建议》:撰写资料的基本原则:①产品基本情况及目标特征②;适应症(或用途)情况;③已完成的研究;④本次申请目的及支持信息;⑤风险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包括:资料综述、拟开展的临床试验方案或已完成的临床试验综述、结合已完成的试验(临床前和临床)评价安全性和有效性、已完成的药学研究资料综述、其他主要研究内容综述、申请是否有足够的风险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总结和讨论。⑴综述资料:申请药物的治疗目的、对象适应症的特点、流行病学数据、严重程度、是否有治疗手段、临床现状等。⑵分别对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结果综述的撰写提出了要求。⑶强调风险控制计划就是结合对研发产品的认识,将管理措施和手段有针对性地应用于产品的研发过程。①安全性问题摘要。常规风险控制计划应包括:a.研究中对可疑ADR内部的评估和报告系统;b.准备给管理部门的报告:包括ADR快速报告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s②附加的风险控制计划:a.前期研究已发现(或预计可能发生、或需关注)的安全性问题;b.由申办者监测安全性问题和计划的措施;c.评价和报告的重大事件。建议在风险控制计划中包括研究、评价、控制/报告重大安全性结果的事件。

CDE2009.03.02出台的《特殊审批品种沟通交流工作机制实施细则》:申请人填写《新药注册特殊审批沟通交流申请表》,提交拟讨论的问题及相关资料等→CDE收到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转至所在审评部门的主审人,主审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1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同意沟通交流及沟通交流的问题,给申请人《沟通交流申请回复单》经审核同意进行沟通交流的:对已获准实行特殊审批的,CDE应在1个月内与申请人沟通;对符合规定第十一条的,CDE应在3个月内与申请人沟通。沟通交流会由CDE主审人主持,一般不宜超过90分钟会议纪要撰写人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沟通交流会会议纪要(需双方签字并纳入该品种的档案资料)。

CDE2009.03.02出台的《殊审批品种沟通交流会会议纪要撰写格式》。

特殊审批品种公示信息。

三、讨论

我国和日本的共同点:1.初衷:鼓励研制新药,为受严重或罕见疾病折磨的患者尽早提供安全有效的治疗药物。2.建议申请人很好地利用各种咨询机制。3.都是批准后对公众开放信息。

我国和日本的差异:1.对罕见病用药品没有明确的定义和认定。2.日本对一个品种多个适应症会区别对待,而我国规定中没有体现(实际操作也许可以借鉴日本)。3.我国在受理、审评、审批等各管理环节的实践过程中还将不断完善并借鉴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