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标准变更CDE审评

文章来源:艾韦特发布时间:2014-07-07浏览次数:

药品质量标准变更CDE审评

                     —基本原则

质量标准变更审评基本原则

1. 变更后质量标准的质控水平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内同品种质量标准以及现行版USPBP/EPJP同品种标准。以及目前技术审评中对该品种的技术要求。

2. 标准变更应有充分依据。对标准变更合理性进行评价。一般接受并鼓励提高标准。如在现注册标准基础上增加检测项目,严格限度范围,或提高方法的专属性等。

3. 如果国内外药典同品种标准要求已经提高,仍修订未较低要求的药典方法(特别是某些关键项目,如有关物质,溶出度等),可按不批准处理

4. 原则上不同意放宽标准要求,如放宽注册标准限度,或变更后的测定方法降低了方法的精密度,准确度或专属性等情况。如提供的依据不充分或研究工作不深入,可不予批准。

5. 关键项目(如有关物质,残留溶剂,溶出度,释放度等)的方法和限度无明显提高时,一般不予批准。


1. 方法学研究与验证

   变更后(或新增)分析方法学研究与验证应符合《化学药品补充申请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质量控制分析方法验证技术指导原则》等的基本要求。

1) 变更后分析方法的检测能力,如专属性、灵敏度等应优于原检测方法,并提供相关对比研究的支持性数据。对于专属性、灵敏度、准确度等不如变更前的,一般不予批准。

2) 新增项目分析方法如检测能力不如注册标准,中国药典以及现行版ICH成员国药典同品种质量标准方法时,一般也不予批准。

3) 变更前后分析方法对同三批样品检测结果如有统计学差异,要进行科学分析,说明新方法对相应检测的适应性及优势。步入变更前时,一般不予批准。

4) 方法学研究与验证缺失上述内容(之一)时,一般不予批准。

2. 标准限度变更的研究与依据

1) 分析方法不同于同品种法定标准或国外药典标准方法,且限度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或不予批准。

2) 有关物质分析方法变更,如产品含有超过指导原则鉴定限度,但未与原研产品进行杂志谱对比时,一般不予批准。

3) 与原研产品进行有关物质对比研究中,对含有超出指导原则中鉴定限但原研产品中不含有(或未超过鉴定限)的杂质,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定性或安全性的研究或论证,并在质量标准中规定限度要求,否则可按不批准处理。

3. 标准变更对产品有效期的影响

根据标准变更情况评估对产品有效期确定可能产生的影响,对缺失上述研究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补充提供,或在批件中要求进行后续研究。

最终审评建议

原则上处理建议为批准或不批准,控制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