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物制药行业在政策制度上迈大步

文章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4-11-16浏览次数:

    日前,药品审批中心下发了《生物类似药研究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目的在于规范我国生物类似药的科学研发与评价,推动生物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满足生物治疗产品的可获得性和可支付性。我国首份关于生物制剂类似物研发的指导原则,将标志着我国生物制药行业在政策制度上迈进一大步,我国生物制药产业发展有望藉此提速。
  目前,全球已有30多个国家制定了生物类似药研究评价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框架内容来看,“征求意见稿”总体上与国际上如欧盟、美国等地的执行政策实现接轨,明确了生物类似药在上市前需要做的工作、关键性指标的设定及评价等内容。对此,国内外企业的观点一致。
  不过,对于生物类似药的命名以及不同产品在临床使用上的替代或转换方面的内容,并未被纳入“征求意见稿”,而这也是国内外企业意见最为不统一的内容,甚至在国际上也并没有较为统一的做法。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共分10章内容,包含了生物类似药研发的参照品要求,研发的评价和基本原则,药学研究和评价,非临床研究和评价,临床研究和评价,产品说明书及药物警戒等。
  深圳一位生物制剂企业研发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比较完整地给出了生物相似性评估的指导原则,要求生物类似药必须通过生物类似药相关性研究,如分析性、临床前及临床研究,来证明与其RBP在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具有高度相似性。
  上述深圳研发人士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比较明确地对生物类似药上市前应该做的研究及分析进行了要求,包括生物类似药与参照品之间相似度的评价原则及关键性指标,比如相似度中的受体试验、杂质试验、理化结构、氨基酸结构一致以及适应症外推等等关键性内容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从总体框架和基本原则来看,‘征求意见稿’基本上与国际比较通行的WHO、FDA及欧盟药监部门执行的政策是一致的。”一位跨国药企全球卫生政策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的整体内容,与此前各方面讨论的观点基本相同。
  上述外企负责人指出,生物药在许多威胁生命的疾病治疗方面已显示出明显的临床优势,随着原研生物药专利到期及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生物类似药的研发越来越受到重视。与国际接轨的政策法规,有助于提高医药产品的可获得性,对引进更多的生物制剂以及本土生物制剂走向国际都非常有利。
  企业意见相左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并没有纳入关于生物类似药的命名和生物类似药之间、生物类似药与原研药之间的使用转换问题的相关内容。
  这两个内容,从市场的角度看,可能会直接关系到仿制品与原研品在市场推广中的替代程度问题,对今后国产生物制剂仿制品与仿制品、仿制品与原研品之间的市场竞争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实际上,据记者了解,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的多次企业研讨会中,这两部分内容也是本土企业与外资企业意见最为相左的方面。
  部分学者和外资方认为,WHO也在考虑对不同生物类似药进行不同命名,同时,在不同生物制剂之间转换使用需要非常谨慎,最好有法律要求,对医生的转换使用进行监管登记,以及在产品说明书中标签说明该产品属于仿制品等。
  上述外企负责人认为,由于生物制剂本身的特性,生物类似药即便获批上市,但其分子结构与原研品也不完全一样。此外,生物制剂在研究生产过程中,不可能完全清楚地研究分析出某个产品在使用中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比如免疫原性在不同人体使用过程中的风险。这意味着,上市后药品的监管极为重要,就要求产品必须是可追溯的,那么不同产品进行命名的必要性就被体现出来。
  “也正是因为不同制剂是不完全一致的,因此不同厂家生产的产品在临床应用中的转换就必须要非常谨慎。比如国外有建议,必须使用经验非常丰富的医生才能决定是否可以进行产品转换使用,并且需要做具体的记录。而欧盟一些国家甚至不建议产品之间的转换。”上述外企负责人如是分析。
  国内企业的观点则恰恰相反。国内一家生物药厂的负责人认为,产品互换的风险是极低的,因为产品在上市之前已经做了大量的关于免疫原性的要求,通常情况下,风险事件是可以预知的。“特别要强调的是,即便是同一个厂家生产出来的生物制剂,也不能就认为是完全一致的。这意味着,患者每次使用的产品都可能不完全一样,尽管各个厂家工艺技术不完全一样,但这个风险与不同产品转换使用的风险是相当的。”该负责人如是认为。
  而据了解,目前全球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仍在继续,比如FDA此前曾希望仿制品厂家提供足够的试验数据来阐述该产品与原研产品在使用上是可以互换的,但并没有哪个厂家和机构能够提供足够的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