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剂与药用玻璃相容性研究的法规要求及未来展望
文章来源:AVT发布时间:2021-11-26浏览次数:
注射剂与药用玻璃相容性研究的法规要求
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我国相容性研究开展的比较晚。随着因药用玻璃产生“玻屑”导致注射剂被召回的事件逐渐增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11月下达了《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注射剂产品与所用药用玻璃的相容性研究应符合《药品包装材料与药物相容性试验指导原则》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凡不符合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该药用玻璃包装,并重新开展规范的研究。严防选用不恰当药用包装材料造成药品质量问题。
文件通知还指出,生物制品、偏酸偏碱及对pH敏感的注射剂由于风险较高,包材选择时应采用双1级药用玻璃或其他适宜的包材。
为规范和指导化学药品注射剂与药用玻璃包装容器相容性研究工作,保障试验研究的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2015年7月制定发布了《化学药品注射剂与药用玻璃包装容器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旨在为注射剂药品更加合理地选择药用玻璃包材及评价药用玻璃包材的稳定性给出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指导性意见。
为规范和指导化学药品注射剂与药用玻璃包装容器相容性研究工作,保障试验研究的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2015年7月制定发布了《化学药品注射剂与药用玻璃包装容器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旨在为注射剂药品更加合理地选择药用玻璃包材及评价药用玻璃包材的稳定性给出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指导性意见。
由此可见,国家对于药包材的质量问题愈发重视,对于药品包装材料与药物相容性研究的要求也愈发严格。在这一趋势下,药品生产企业选择符合国际主流标准的药包材并开展对应相容性研究,无疑是极具发展眼光的选择。
相容性研究遇到的问题及展望
据报道,近年来我国获批的安瓿生产企业已有近百家,但其中只有十余家在生产中性硼硅玻璃和高硼硅玻璃安瓿。原因在于我国药用玻璃企业规模偏小,自主科研能力弱。其次是在新医改等政策下,普药主导着整个市场,中性硼硅玻璃和高硼硅玻璃安瓿在价格方面不具备竞争力,很多医药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最终选择了低硼硅玻璃安瓿产品,从而导致目前国内市场上流通的大多是采用低硼硅玻璃制成的药包材。
此外,由于我国开展相容性研究起步较晚,药用玻璃与注射剂相容性研究的指导性原则直到2015年才发布,加上目前我国药用玻璃企业规模小,研发能力有限,对相容性研究开展不够深入。而低硼硅玻璃质量不稳定,产生玻屑,脱片等问题愈发引起了药监部门的关注。
随着审评审批综合改革,药品注册报批方式的不断优化,药包材关联审评已经到来。关联审评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对包材、辅料注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改变此前分别对包材、辅料单独注册审批的方式,取而代之的是申报药品制剂的同时进行关联审评。这意味着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药物早期研发时就与药包材企业协同开展相容性研究,选择适宜的包装材料。
有鉴于此,药品生产企业选取具有优秀科研能力的国际供应商以及高质量的药包材产品,在药物研发早期就协同开展相容性研究,对药品制剂的国内外申报及关联审评或许是现有市场条件下的明智之举。